核心结论:招标文件中仅写 “付款条件按合同约定”,属于未落实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典型问题,既违背采购人主体责任,也易引发履约争议、付款延迟与合规风险,必须在采购需求阶段明确具体、可执行的付款条款并写入采购文件。
标书代写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违规定性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核心条款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商务等要求的明确表述,是编制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的依据。商务要求明确包含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属于采购需求的法定组成部分,必须在采购需求阶段固化,而非留待合同阶段 “再约定”。 标书代写
第二十一条: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合同定价与支付方式等内容,采购文件必须与采购需求、实施计划保持一致,不得模糊化处理。
2.违规后果
财政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需求管理不到位,责令整改;
供应商质疑 / 投诉成立,采购程序被暂停、废标或合同无效;
履约中因付款条件不明引发纠纷,逾期付款被追责(尤其涉及中小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绩效目标无法落地,影响项目验收与资金支付。
二、“按合同约定” 的核心问题与根源
问题 具体表现 根源
| 需求缺位 |
无预付款、进度款、尾款比例,无付款节点(如到货 / 验收 / 质保期满),无支付时限、发票要求、违约责任 |
采购人未履行需求编制主体责任,懒政、规避前期决策风险 |
| 合规冲突 |
未落实中小企业 30/60 日付款时限、禁止变相**付款期限等规定 |
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库〔2019〕38 号》不熟悉 |
| 履约风险 |
付款条件模糊导致供应商垫资压力大、报价偏高,或采购人拖延付款、扯皮 |
前期未明确权责,合同谈判易偏离采购初衷 |
| 绩效失控 |
付款与履约验收、绩效指标不挂钩,无法倒逼供应商履约 |
需求未与绩效目标联动,付款沦为 “事后走流程” |
三、合规整改:采购需求中付款条件的标准编制要点 (一)通用付款框架(货物 / 服务 / 工程通用) 1.明确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电汇 2.明确付款节点与比例
项目类型 预付款 进度款 验收款 质保金 / 尾款
| 货物类 |
0-30%(中小企业可适度提高,需落实资金) |
到货验收合格:60-90% |
质保期满:5-10% |
≤10%(质保期满无息返还) |
| 服务类 |
0-20% |
按阶段 / 周期支付(如月度 / 季度):70-80% |
服务期满验收合格:10-20% |
≤5%(服务期满无息返还) |
| 工程类 |
≤10%(按财库〔2019〕38 号) |
按进度(如形象进度 / 工程量):70-80% |
竣工验收合格:15-20% |
≤3%(工程质保期满无息返还) |
3.明确付款时限中小企业:自货物 / 服务 / 工程交付 / 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 60 日(合同约定不得突破)。非中小企业:按采购需求明确,原则上不超过 60 日,不得约定 “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条件”。发票要求: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后,采购人30 日内完成支付(财库〔2019〕38 号)。4.明确付款前提与资料必备资料:发票、验收报告、履约确认单、进度结算单等;禁止附加:不得将采购文件 / 合同未约定的义务(如额外服务、捐赠、赞助等)作为付款条件。5.明确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付款:按 LPR / 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或按合同约定比例;供应商违约:可暂缓付款,直至整改合格;严重违约可拒付尾款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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