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SCZC(GK)2025-113
二、项目名称:2025年**县学前教育玩教具购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公司
地址:**市**区明清步行街2号楼402室
被投诉人1:****技术局
地址:和****学校实训楼
被投诉人2:**汇思诚****公司
地址:****市欢乐海岸2号楼23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胡杨河市130团黄**街以西、泰**路以南、民主西路以北100号三层东二十八号
当事人:邵舟
地址:**胡杨河市130团黄**街以西、泰**路以南、民主西路以北100号三层东二十八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公司向被投****科学技术局及**汇思诚****公司提出质疑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新****公司称:2025年12月3日政府采购网发布此项目中标公告,2025年12月5日投诉方**新****公司向被投****科学技术局及**汇思诚****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方回复函中说投诉方不符合规定。投诉方认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新****公司称:该项目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并提交与产品提供参数的供应商聊天截图。与该项目中标单位【****】的法人邵丹(电话193****3555)的通话作为证据,其中通话录音显示****法人自认已通过“亿通参数”控标。
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新****公司称:其于2025年12月5日寄出质疑函,采购人2025年12月7日签收、代理机构2025年12月8日签收,但被投诉方2025年12月15日才作出质疑答复函,投诉人2025年12月19日收到该答复函。投诉人认为此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属于超期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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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