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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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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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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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4,341.3万元 人民币
20
2026-01-27
网络竞价
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转让方以标的企业资产抵押担保的金额为9815.21万元,具体为****银行****公司****分行、****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针对上述债务,如受让方有要求,转让方拟采取如下三种解决措施:(1)与债权人协商,提供担保置换,由转让方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置换,并解除标的企业资产抵押登记。(2)与债权人协商,以股权转让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转让方作为留债债务人的债务,并解除标的企业资产抵押登记。(3)与受让方协商,将抵押资产优先受偿对应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及受让方共同设立的监管账户,在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担保权利时使用上述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偿还。 2.关于标的企业经营资质或执照过期,停产停业信息、目前尚未取得的合规手续瑕疵项等信息****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上述文件置于北交所备查)。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22,302.3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以标的企业资产抵押担保的金额为9815.21万元,具体为****银行****公司****分行、****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我方认可并同意转让方针对上述债务提出的三种解决方案,即①与债权人协商,提供担保置换,由转让方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置换,并解除标的企业资产抵押登记。②与债权人协商,以股权转让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转让方作为留债债务人的债务,并解除标的企业资产抵押登记。③与受让方协商,将抵押资产优先受偿对应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及受让方共同设立的监管账户,在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担保权利时使用上述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偿还。 (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①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银行、中国银行、****银行、****银行、****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银行、广发银行、**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银行出具的独立性保函,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保函金额覆盖全部未付款本息且有效期覆盖全付款周期。第二笔款项(总价款的30%)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三笔款项(总价款的40%)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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