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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公司临时使用位于蕉**八都镇金垂村土地1.7367公顷(地类均为养殖坑塘)作为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工棚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租金和补偿、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政府处置;使用期满后的****公司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县道塘海线**下白石三屿大桥下至**八都金垂段公路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三、该项目如涉及湿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自然
保护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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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