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02号场地租赁公告
| 项目名称 |
****管理处02号场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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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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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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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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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纪检室 联系方式:055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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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月28日9:00始至2026年2月2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8日9:00始至2026年2月2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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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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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 |
场地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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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处02号场地租赁 |
约4130 |
3 |
7.0375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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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的坐落位置:**县庐城镇军二西路518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租赁场地内有地上建筑物面积约330㎡,包含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2)标的场地和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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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机关用地。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及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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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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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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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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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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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场地及地上建筑物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9.特别说明: (1)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地内搭建任何违法建筑,搭建****政府批准,并按要求规范搭建。 (2)合同期内,承租人如在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且未能及时按委托方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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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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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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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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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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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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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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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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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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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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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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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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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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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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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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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com、https://www.****.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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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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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153****8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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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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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3295、****3192(**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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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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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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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中心
附件: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及现状
1.1 场地坐落于:******管理处院内场地。
1.2 场地面积:约 ㎡(其中占地面积约 ㎡,建筑面积约 ㎡)。
1.3 租赁用途: 。
1.4 场地现状:甲方交付的场地具体以现场实际为主。乙方确认已实地勘察场地,对场地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现状充分了解并认可,无任何异议。
1.5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严格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规划设计用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消防备案、营业执照等)。若因乙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或违反用途使用场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造成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2.2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欲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甲方不同意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还场地。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2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租赁期内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无未结清费用,租赁期满且乙方按约定交还场地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
3.3 租赁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拖欠租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 场地租金、交纳方式及时间
4.1 租金标准:首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____元);租赁期内租金递增方式:无。
4.2 支付方式: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银行转账(现金支付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户名:****
开户银行:建行**长江路支行
账号:340********050510326
4.3 甲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若甲方未按时开具发票,乙方可顺延下期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甲方开具发票之日,但最**延不超过15日。
4.4 支付时间: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元(¥ 元);租金按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实行“先付后用”原则,后续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支付周期开始前30日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5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需加盖甲方公章),并提供新账户的开户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按原账户支付租金;因甲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错误导致的租金支付延误、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场地交付与验收
5.1 交付条件: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现状的场地交付给乙方。
5.2 交付流程:双方应在交付当日共同对场地进行验收,核对场地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如门窗、水电表、消防设施等)的数量及完好状况,租赁期自交付完成次日起算。
5.3 逾期交付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或首期租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场地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场地收回与交还
6.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15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不得拖延。
6.2 交还标准: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设备处于完好、整洁状态(正常使用磨损除外)。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收回;乙方在场地内建设的固定建筑、安装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应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的除外),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
6.3 逾期交还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还场地的,除需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场地内的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物品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4 遗留物品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未收回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变卖、丢弃),处置所得归甲方所有,用于抵扣乙方拖欠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七条 场地改造与建设
7.1 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场地进行改造、建设或增设设施设备的,必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安全评估报告、施工进度计划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后,方可施工。
7.2 改造、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审批费、检测费等)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及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乙方应在3日内完成整改。
7.3 乙方不得破坏场地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不得改变甲方与相邻权利人的权属界限,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公共利益。若因施工不当造成场地损坏、相邻权利人损失或引发纠纷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4 租赁期内,乙方对场地的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升级后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租赁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7.5 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监督乙方对场地的使用情况,检查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收回场地;
(4)租赁期内,有权依法处分租赁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2 义务:
(1)保证租赁场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保证场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能够正常使用;
(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场地,并提供场地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备查;
(3)租赁期内,因场地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应负责及时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场地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占有、使用租赁场地,开展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2)租赁期内,甲方出售租赁场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内,场地权属发生变动的,有权要求新权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2 义务:
(1)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利用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垃圾处理费、税费等);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甲方负责的主体结构维修除外);
(3)负责租赁期内场地的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租赁期内,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
(5)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不得与他人**经营或变相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与次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6****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协调好与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因乙方原因引发的投诉、纠纷、诉讼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租赁期内,如遇政府部门检查、征收、拆迁等事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还场地。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0.2 因甲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解除;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建设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予以补偿。
10.3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解除;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分不予补偿。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经济补偿,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
(1)租赁场地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且甲方收到征收、拆迁部门的正式通知的;
(2)因自然灾害、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机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导致无法使用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无需向乙方补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场地或与他人**经营的;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的;
(3)乙方拖欠各项费用(水费、电费等)累计达到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元),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
(4)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破坏场地主体结构或进行违法建设的;
(5)乙方利用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乙方未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整改的;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起诉、投诉,或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解决的;
(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7日的。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交付场地,逾期超过30日的;
(2)租赁场地存在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超过15日的;
(3)甲方未按约定维修场地主体结构,经乙方催告后7日内仍未维修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不超过年租金的20%)。
11.2 租赁期内,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9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10%);同时,对乙方在****建设部分,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11.3 因租赁场地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经营损失、搬迁费用等。
11.4 甲方未按约定维修场地主体结构,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并顺延相应的租赁期限。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12.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应补足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12.3 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超过约定金额或期限的,除应补足费用外,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直至解除合同。
12.4 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或破坏场地主体结构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场地原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30%);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5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2.6 租赁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10%),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2.7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还场地的,除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逾期占用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3.1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场地内财产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险、盗窃险等),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2 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收、拆迁租赁场地,征收、拆迁补偿款中,关于场地所有权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关于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5日内,将属于乙方的部分足额支付给乙方。
13.3 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3.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 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函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邮寄地址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准,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地址未变更,邮寄送达的,邮件寄出后3日视为送达。
15.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15.4 本合同签订地点: 。
15.5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