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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开发区(**市头屯****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开发区****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29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开发区(**市头屯****医院
2、地址:**市**区魏户滩路51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6********633211L
五、基本情况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2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开发区(**市**区) 财政局
2、联系人:潘晓琳、李玲
3、联系电话:099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