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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22MACFHL9T7X | 建设单位法人:李浩 |
| 李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县城**犁湾河三村、宾水大街南侧 |
| 新能源汽车废旧锂离子电池及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存储转运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9.124444 纬度: 39.700833 | ****机关:****行政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19 |
| 昌审批环字〔2024〕0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22MACFHL9T7X001V |
| 2024-09-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22MA0GGCGY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22MACFHL9T7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1********227041N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现场公示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收集危险废物种类包括 31 大类,收集规模 4.78 万吨,最大拟贮存量 300 吨;新能源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规模 1 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拟收集危险废物种类包括 31 大类,收集规模 4.78 万吨,最大拟贮存量 300 吨;新能源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规模 1 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危险废物回收工艺流程 各类危险废物在各自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按要求进行储存,容器根据其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其所用材料能有效的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的清洗、回收利用、拆解和处置,仅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打包、贮存及转运,具体方案如下: (1)产废单位收集方案 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时 应采 取以下措施: ①应根据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要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 ②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 ③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 本项目指派经过专业的运输及装卸人员至产废单位进行收集。收集时,根据 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要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及应急装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危险废物在运输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按每批转移单的数量、危废类别进行交接。帮助产废单位采取科学的废物贮存措施,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采用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的装置;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贴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中要求的标签,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装入日期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废铅酸电池收集时,根据《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的相关规定:“收集、运输、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 旧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及其 2013 年修 改单中附录 A 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且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露,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泄露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 实际建设情况:1.危险废物回收工艺流程 各类危险废物在各自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按要求进行储存,容器根据其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其所用材料能有效的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的清洗、回收利用、拆解和处置,仅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打包、贮存及转运,具体方案如下: (1)产废单位收集方案 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时 应采 取以下措施: ①应根据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要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 ②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 ③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 本项目指派经过专业的运输及装卸人员至产废单位进行收集。收集时,根据 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要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及应急装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危险废物在运输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按每批转移单的数量、危废类别进行交接。帮助产废单位采取科学的废物贮存措施,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采用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的装置;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贴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中要求的标签,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装入日期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废铅酸电池收集时,根据《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的相关规定:“收集、运输、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 旧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及其 2013 年修 改单中附录 A 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且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露,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泄露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 根据检测报告,破损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区和废酸贮存区设单独封闭间,顶 部设集气罩,配备事故风机抽风排气系统,当发生事故泄漏是开启事故风机,收集后的含酸雾废气经 1 套酸雾吸收塔吸附处理系统吸收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满足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 22.5mg/m3、0.75kg/h)。 存放含有挥发性有机气体和臭气的危险废物区域设置封闭库,设置抽风排气系统,收集处理危废贮存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 1 套两级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吸收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40mg/m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限值(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 1000 无量纲)。 厂界无组织废气所检硫酸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无组织 TSP ****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2021〕-10;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 2 中企业边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车间界最大浓度点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 根据检测报告,厂界西、北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348-2008)表 1 中 3 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夜间不生产。 (3)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 废碱液、破损包装容器、渗滤液暂存于独立危废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 根据检测报告,破损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区和废酸贮存区设单独封闭间,顶 部设集气罩,配备事故风机抽风排气系统,当发生事故泄漏是开启事故风机,收集后的含酸雾废气经 1 套酸雾吸收塔吸附处理系统吸收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满足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 22.5mg/m3、0.75kg/h)。 存放含有挥发性有机气体和臭气的危险废物区域设置封闭库,设置抽风排气系统,收集处理危废贮存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 1 套两级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吸收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40mg/m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限值(本项目排气筒不满足“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要求,项目执行标准限值为 1000 无量纲)。 厂界无组织废气所检硫酸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无组织 TSP ****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2021〕-10;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 2 中企业边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车间界最大浓度点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 根据检测报告,厂界西、北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348-2008)表 1 中 3 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夜间不生产。 (3)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 废碱液、破损包装容器、渗滤液暂存于独立危废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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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79 | 0.1424 | 0 | 0 | 0.079 | 0.079 | / |
| 1 | 酸雾吸收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排放限值要 求, | 采取主要措施将以上两类危废暂存区设置单独封闭间,四 周为实体墙,顶部设彩钢封闭,废酸在正常工况下储存在密闭容器内,铅酸蓄 电池正常状态下不会发生泄露,封闭间顶部设集气管道,事故状态下废酸容器 及铅酸蓄电池在装卸过程发生破损泄露产生酸雾,开启备用引风机(风机风量 10000m3/h),事故状态下挥发酸雾通过引风机收集后接入 1 套酸雾吸收塔吸附 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15m 排气筒排放 | 符合标准 | |
| 2 | 集风管+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表 1 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和表 2 中企业边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 限值要求 | 可能产生有机废气的危险废物设单独暂存区,四周为实体墙,顶 部设彩钢封闭,危险废物采取全封闭包装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封闭暂存间 上方的集气风管收集,设置 1 套风机(风量均为 10000m3/h),收集的废气通过 管道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对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去除效率按 90%计, 处理后的尾气经 15 米高的 DA002 排气筒排放, | 符合标准 |
| 1 | 设备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 产噪设备基础减振,布置在厂房内, 可有效降噪 | 符合标准 |
| 1 | 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破损包装容器、渗滤液、废包装袋和本单位收 集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照相应的类别分别暂存于贮存库内,之后交于有资质单位处理。 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破损包装容器、渗滤液、废包装袋和本单位收 集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照相应的类别分别暂存于贮存库内,之后交于有资质单位处理。 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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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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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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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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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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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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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