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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要求,******局对我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了核查,****政府同意,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自发布起三十日。
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局并申请复核,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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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