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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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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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时间发布:2026-01-28 11:13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水利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2 水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3 水利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采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4 水利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5 水利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6 水利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7 水利 取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8 水利 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9 水利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初次违法,已停止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县级以上
10 水利 取用地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且危害后果轻微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县级以上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水利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2 水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零点二元以上零点六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3 水利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采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4 水利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2.改正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按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5 水利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6 水利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7 水利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8 水利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2.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9 水利 取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10 水利 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3.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11 水利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县级以上
12 水利 取用地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县级以上
13 水利 拒不汇交水文资料的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汇交水文资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县级以上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水利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2 水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零点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3 水利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采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4 水利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2.改正违法行为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5 水利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6 水利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7 水利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未造成水土流失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8 水利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逾期3个月以内
2.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9 水利 取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10 水利 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市、县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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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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