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吉林-白城-洮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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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5-07 15:15:00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2台2010吨/小时煤粉蒸汽锅炉、2台660兆瓦纯凝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化学水处理系统、启动锅炉、除灰渣系统、贮煤场、事故灰场、中转灰仓、中转渣仓、油罐区、氢站、脱硫废水储箱、危险废物贮存场、升压站、冷却塔、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发电量46.2亿千瓦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发改委以(吉发改审批〔2024〕306号)文件对该项目予以核准批复,省能源局以(吉能电力〔2024〕23号)文件下达该项目建设指标,该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供水、排水管线工程尚未修建,在供水、排水管线工程建成并正常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严禁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在征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堆放建材、设置施工场地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按照占用前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该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对土方开挖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苫盖。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运营期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及协同去除重金属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经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启动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45米高烟囱排放。燃料、炉渣、炉灰在破碎、贮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各自高度为15米至54.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对事故灰场内暂存炉灰进行洒水降尘和压实作业,减轻扬尘污染。修建封闭式输煤系统、贮煤场、石灰石粉仓、中转灰仓、中转渣仓,采用密封性好的罐体。强化尿素溶液制备、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管线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运营期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工业园****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后进入洮儿河,剩余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学水系统排****处理站处理的生活污****处理站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一并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和输煤设施冲洗,不得外排。输煤设备冲****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煤场洒水降尘和输煤设施冲洗,不得外排。脱****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事故灰场洒水降尘和灰渣加湿,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锅炉车间、尿素罐区、溶解罐区、油罐区、中转灰仓、中转渣仓、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事故灰场、变压器区域、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理站、****处理站、****处理站、****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渗、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锅炉对空排汽口安装消声器,风机加装隔声罩,冷却塔设置声屏障,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产生的脱硫石膏、炉灰、石子煤、炉渣、****处理站污泥外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能力不足时,运至事故灰场贮存。脱硝装置废催化剂和布袋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处理站沉淀煤回用于锅炉作燃料,****处理站污泥未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中要求设置污染源监测装置,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设置三级应急防控体系,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油池和事故应急池,柴油罐区、酸和碱液贮存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锅炉车间、尿素罐区、溶解罐区、油罐区、中转灰仓、中转渣仓、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变压器区域、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理站、****处理站、****处理站、****处理站等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建成投运后,500千伏升压站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4000V/m、100μT标准限值要求,并按要求设置警示和防护标志。

(十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设单位和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等管理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八、****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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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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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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