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我县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强化“全链条”固本清源,实施“零容忍”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充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依法落实有关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案例1:****液化气站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5年3月7日,****住建局****液化气站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该气站入户安检资料不完善,未单独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且整改率未达到100%,涉嫌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之有关规定,对该液化气站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5年3月7日,****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园区某餐馆油气混合使用,其供气企业存在入户安检不到位的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之有关规定,****建设局****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经营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案
2025年4月18日,****管理局****经营部经销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该经营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
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营部停止销售该型号的嵌入式单眼燃气具,罚款599元、没收违法所得599元。
案例4:****批发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5月6日,****管理局****批发部经销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该批发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该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案例5:****经营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5月12日,****管理局****经营部经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 ****经营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