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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28
**市****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院干眼综合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包2(压力蒸汽灭菌器等设备)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9日收悉。经审查:
你公司存在提交的投诉书未依法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欠缺相关供应商的地址、邮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未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未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公司营业执照等情形,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6****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新财采购函〔2025〕86号,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于2026年1月7****公司,****公司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在补正期限****公司的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公司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政府****办公室,**市**区东庆北路28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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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联系人:潘智军,电话:****010;高雅,电话:****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