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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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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喜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38369Q
地址:**自治区**市****村委二相公窑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精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存在未依法办理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工程已全部建成正在安装设备,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有202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有2025年11月18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白喜达。
4.2025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白喜达身份证复印件,方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方军接受此次调查询问。
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县****公司年产10万吨铁精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为环评报告书项目。
6.由工信局出具的《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证明你单位《**县****公司年产10万吨铁精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为56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5〕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项“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 3%以上,不足 4%罚款。”的规定。该项目立项总投资额560万,****000×3%=168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分局财务室领取《**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联系人:党众,联系电话:0472-****0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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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