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屏环评〔2026〕1号
**市华阳****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阳****公司二期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20-2040)》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县棠口镇**高新技术产业园12****园区21号),建设单位拟租用**县棠口镇**高新技术产业园6#厂房,在6#厂房和现有的7#厂房新增生产设备,组建自动化生产线,新增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生产能力10万件/年,全厂规模年产52万件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电池上盖,总建筑占地面积15378平方米(新增建筑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固化及清洁废气经“软帘+集气罩+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胶废气通过“密闭集气+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通过每台激光切割机配套“风管+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甲苯、酚类、环氧氯丙烷、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边角料、集尘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含有机溶剂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0.615吨/年。总量指标从**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事宜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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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