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委员会2025年村卫生室雾化器、红外线理疗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格普****公司 | ||
| 地址:**省****示范区魏武大道与**路交叉口5G创新应用产业园 | ||
| ||
| ||
| ||
|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数据应该被声明为小型企业,但被虚假声明为中型企业,并且评标专家也错误的按照小微企业进行了报价折扣。声明函中标的1(医用压缩雾化器)生产厂家为广****公司,广****公司的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开信息,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独立评审。****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明确两个标的生产厂家均为“中型企业”,但评审专家仍对其中标报价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鉴于本采购项目采用的是最低价评标法,****不进行20%的价格扣除报价仍为最低,评审专家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对相关评审专家另行处理。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