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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9.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注:送检方须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有CMA或CNAS 标识)、检测费用发票扫描件及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 查询到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截图(截图上的检测报告编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一致)加盖投标人公章,检测结果符合食品安**家标准。时间按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修改为: “9.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注:送检方须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有CMA或CNAS 标识)、检测费用发票扫描件及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 查询到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截图(截图上的检测报告编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一致)或是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官网查询截图;报告显示的检测结果须符合食品安**家标准。时间按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问题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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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飞翔
电话:0756-****26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洲山路13号A座第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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