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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2028邕江沿岸公园(**:水塘江-**大桥段)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09-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建桂和****公司
地址:**市**区**镇五象湖公园5号楼3楼
被投诉人:****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路16****基地**大厦十八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建桂和****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25日受理。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项目更正公告(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第125-131页载明的各评分分项分值相加后,总分仅为37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100分满分标准,且无报价分直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评分内容和分值疏漏可能导致评标基准不统一、评审过程混乱,进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招标文件更正后多处内容打“/”的形式标注,该符号的代表内容为“无”或“删除”,该标注方式属于没有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表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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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