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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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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99905L
地址:**杨屯镇驻地
2025年12月8日,****环境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车间内有刚喷涂完的电机正在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意见喷漆及晾干、浸漆及烘干废气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必须经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12月8****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3.2025年12月8****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4.2025年12月8****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6.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复****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7.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公司行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5〕25****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测算分值为6%,逸散范围测算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6%。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30800元。经研究,****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
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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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