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号住院综合楼中央空调主机等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星光大道223******B-8号楼 103号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城南八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北 角百成茗都4-107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县**镇民生街18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路36号丽都**3栋701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就****2号住院综合楼中央空调主机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于2026年1月23****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经核实,本项目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采购。本机关调取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记录,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亦不具备提起投诉的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以及第二十一条“(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不予受理******公司对****2号住院综合楼中央空调主机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