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522/2026-02631 | 发布日期2025-12-11 |
| **** | 文 号武环**审〔2025〕70号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 效 性有效 |
**友联(十****公司****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友联(十****公司****公司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友联(十****公司****公司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玛瑙****园区2#厂房。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在现****经济开发区玛瑙一路69号**超****公司(简称“超人汽车”)2号厂房内新增两条PU发泡生产线、两条注塑生产线和两条包覆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PU发泡生产线年产门板扶手共10万件,注塑生产线年产门板、扶手骨架10万件(为后续PU发泡生产线提供胚料),包覆件生产线年产无线充面板6万件、扶手箱3万件和后盖板总成6万件。项目建设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外排各类污染物能够控制在相关环保要求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涉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报告表》提出的评价标准可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及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处理措施。项目注塑、发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要求,最终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包覆和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要求,最终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并与市政管网衔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优质、低噪声生产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用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危险废物通过危废暂存间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清洁生产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加强危险物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清除事故隐患。
(七)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四、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暂按****审核的总量指标执行:VOCS:0.2361t/a、颗粒物:0.1824t/a。
五、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支队八大队(**)负责。
八、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