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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等级评****医院管理能力提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地址:**省**市管****中心A座1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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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研究院有限公司参与****等级评****医院管理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驿政采购- 2025-11-6)的投标,已按要求提交完整投标文件且在商务偏离表及承诺函中明确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因招标文件中既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又在投标书格式模板中设置“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合同”的空白填写项且未明确时限,存在条款表述矛盾,****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时间填写不一致,因此被废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合同签订时间表述与招标文件核心要求不符,属未实质性响应情形。招标文件第三章“八、合同授予”35.1条明确,双方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投标文件“投标书”模板第14项亦为响应该时间要求设置,文件约定无歧义。投诉人作为专业投标主体,因自身理解偏差导致填写不一致,与文件编制无关。依据招标文件26.4.3条,实质性偏离含三类情形,无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如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可质疑,则应在获取文件后及时对文件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文件或公告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采购文件,投诉人未按期质疑,视为无异议。” 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文件并明确响应”的规定,作出废标处理,符合法定标准与程序,无“仅凭单一理由径行废标”情形,评审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人合同签订时间表述偏差,是对核心商务条款的直接背离,非“含义不明、表述不一”情形,依据招标文件35.1条,****委员会书面澄清范畴,未澄清系合法合理判断,无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