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淮海大道农产品批发市场)2024-28号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1-28 17:45 至 2026-02-12 17:45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市 | 地块面积(m2) | 78947.0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82年-1997年 | 活动历史 | ****肥厂,属于国有企业经营时间为:1982年-1997年。根据原职工叙述得知,要生产合成碳酸氢铵,合成碳酸氢铵设计产能为10万吨,实际产量约6万吨。该企业生产运行15年之后停止运行,设备清算后厂房闲置 | |||
| 2013年至今 | 活动历史 | 由**市****公司,****肥厂厂区,根据厂区情况后续**加盖生产车间,****肥厂陈总了解,该化肥厂生产属于季节性阶段生产。主要生产年产1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项目,****驾校,地面为水泥硬化状态,(经营时间为2014年-2024年),西南区域为武庄村,东南****加工厂,至今营业,****加工行业。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淮海大道武庄村 | |||
| 经度 | 116.403340 | 纬度 | 33.95245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2-10 至 2026-01-2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李芳燕 | 单位联系电话 | 137****1498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聚梦****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李芳燕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7****149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王乾坤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98****9700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大道西段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淮海大道农产品批发市场)2024-28号地块位于**市****艺术馆西北,地块占地面积78947m2 (合118.42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6.40334°,北纬33.95245°, 四至范围:北至空地,南至淮海大道、西至武庄村、**田庄村。 该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地类主要为林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依据《****政府关于**市2017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670号,该地块在2017年征收后为国有用地。根据《**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根据《2024-28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四章第59条第2款,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得知,调查地块最早时期为**市演集镇武庄村的集体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地块西北区域在1982****肥厂,属于国有企业经营时间为:1982年-1997年。根据原职工叙述得知,要生产合成碳酸氢铵,合成碳酸氢铵设计产能为10万吨,实际产量约6万吨。该企业生产运行15年之后停止运行,设备清算后厂房闲置。后在2013年至今,由**市****公司,****肥厂厂区,根据厂区情况后续**加盖生产车间,****肥厂陈总了解,该化肥厂生产属于季节性阶段生产。主要生产年产1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项目,****驾校,地面为水泥硬化状态,(经营时间为2014年-2024年),西南区域为武庄村,东南****加工厂,至今营业,****加工行业。 经过现场踏勘调查收集的资料以及经人员访谈核实,重点关注区域****肥厂区域,在1982****肥厂,属于国有企业经营时间为:1982年-1997年,宣布破产后,闲置多年,根据原职工叙述得知,主要生产合成碳酸氢铵,合成碳酸氢铵设计产能为10万吨,实际产量约6万吨。后期在2012年,**市****公司****肥厂厂区,根据厂区情况后续**加盖生产车间,****肥厂陈总了解,该化肥厂生产属于季节性阶段生产,主要生产年产1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项目。经过对****肥厂,以及现阶段**市****公司进行产排污分析,产生的污染因此主要有氰化物、苯酚、2-氯酚、邻-甲酚、对/间-甲酚、氨氮、石油烃(C10-C40)、砷、铜、镍、六价铬、总铬、镉、铅、锌、汞、铁、硝酸盐。 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敏感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生产型企业主要为①******公司(东北侧,628m);②永煤****公司(东北约569m)、③河****公司(西北,412m)、④中国石化环岛加油加气站(南侧,85m)、⑤****机械厂(南侧,367m),⑥永****公司(西北,1040m)。其他多为销售型企业无工业生产情况,不是潜在的污染源。通过产排污分析和污染途径分析,调查地块周边1km企业对调查地块产生的影响较小。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潜在污染物来源主要来自早期****肥厂经营时间为:1982年-1997年;以及后期的**市****公司经营时间为2012年至今。产生的废气、固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影响的污染因子主要为氰化物、苯酚、2-氯酚、邻-甲酚、对/间-甲酚、氨氮、石油烃(C10-C40)、砷、铜、镍、六价铬、总铬、镉、铅、锌、汞、铁、硝酸盐。 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因资料缺失不能明确调查地块未受到污染,无法排除地块未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因此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初步采样分析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本次初步采样分析采用分区布点+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范围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1个,其中采样深度为6m,取样4层;在地块西北侧约67m和东北侧方向约207m处的农田处各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2组。 本次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有pH值、铁、锌、氰化物、苯酚、邻-甲酚、对/间-甲酚、氨氮、石油烃(C10-C4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45项,总共分析测试54项指标。各种样品的取样、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定(CMA)的******公司完成。 其中TR01和TR02****驾校,驾校的特征污染因子主要涉及石油烃(C10-C40),因此本次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的基本项目(45项)及关注污染物,因《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的基本项目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地下水在地块内共计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上游布设对照点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所要求的监测项目35项(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除外)+石油类、总氮、镍共计38项。根据地下水检测数据可知,①本项目浅层地下水检测项目pH值范围7.3~7.8,处于中性至弱碱性范围,符合国家标准及区域水文地球化学特征,可满足一般工业用水要求。本次地下水检测中检测因子特征污染物含有石油烃(C10-C40)镍未检出,钠、氟化物、氯化物、总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有检出,但是均小于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其他因子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要求Ⅳ类标准限值。②****肥厂地块布设的地下水监测井(DXS01、DXS02、DXS03)进行了氨氮指标检测,检测结果如下:DXS01点位:氨氮浓度 12.7 mg/L;DXS02点位:氨氮浓度 4.96 mg/L;DXS03点位:氨氮浓度 15.3 mg/L;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8):Ⅳ类标准(农业、工业用水):氨氮 ≤ 1.5 mg/L ,检测结果显示:3个监测点位氨氮均超过Ⅳ类标准限值(1.5 mg/L),其中DXS03点位超标最为显著(超标约10.2倍)。 DXS02点位氨氮浓度(4.96 mg/L)相对较低,但仍显著超标。超标原因分析:氨氮浓度超标可能与以下因素相关:历史工业活动影响:化肥厂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氨氮类物质(如尿素、氨水)渗漏;地下水流向影响:高浓度点位(DXS03)可能位于污染羽下游方向。 对地块未来用途的影响,规划用途: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或直接接触),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引用水源和农业灌溉,超标无直接健康风险,对于农业灌溉影响小。该地块地下水氨氮超标系历史遗留问题,在不抽取、不使用地下水的前提下,作为物流仓储用地安全可行。为确保安全利用,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禁止开挖使用地下水、禁止设置饮用水设施、禁止作为农业灌溉水源;若调整规划用途为敏感用地(如住宅),需重新开展环境调查。 总结: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市(淮海大道农产品批发市场)2024-28号地块内所有点位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除氨氮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该地块不是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开发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调查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