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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特殊条件:
(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外省入川供应商须同时具有《**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川内企业不需提供)(4)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现更正为(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外省入川供应商须同时具有《**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川内企业不需提供)(4)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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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