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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血液成分制备仪(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标项二
三、采购日期:2025-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景星****公司
地址:**市福****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522栋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路538号
被投诉人 2 :****血站
地址:**市**区北环西路2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发函要求投诉人限时澄清“中小企业认定”,投诉人在回复澄清函时因硬件与网络故障导致未能及时在**政采云平台回复澄清。投诉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应按《投标文件》规定享受享受相应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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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