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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成日期:202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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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
青生发〔2025〕282号
****关于转发《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
有关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环境局:
****办公厅《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复函》精神,我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间**至2026年12月31日。试点工作须严格落实《**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青生发〔2024〕219号)相关要求。国家新政策印发后,从其规定。
二、已参加**省废铅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制度试点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其换证工****生态环境局负责。鉴于该项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不再新发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环境局应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监督试点单位在核准经营类别及规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指导其据实填报危险废物收集种类、数量、来源、贮存期限及去向等关键信息,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同时,加强与**、住建、交通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四、****环境局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试点工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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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