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朗亿功能新材料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烟台-莱阳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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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成文日期: 2025-12-29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公示
【**朗亿功能新材料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2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116

传真:0535-****116

通讯地址:**市**区**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朗亿功能新材料项目

**市

****

****

拟建项目位于**市**市峨眉路68号。项目**3个甲类车间、1个丙类车间、5个辅助仓库、1处罐区、办公楼、****中心及其他环保公用设施等。

丙类车间一设置红外阻隔剂粉体生产线(1条)、阳离子吸附剂生产线(1条)、阴离子吸附剂生产线(1条)、抗菌剂生产线(1条)、M10抗水解母粒生产线(4条);甲类车间二设置红外阻隔剂浆料生产线(1条)、锂电粘结剂生产线(1条)、水性树脂交联剂②生产线(1条)、高性能抗水解剂④、⑤生产线(1条)、红外阻隔母粒生产线(1条);甲类车间三设置单体型抗水解剂生产线(1条)、高分子抗水解剂①生产线(1条)、高分子抗水解剂②生产线(1条)、水性树脂交联剂①生产线(2条)、高性能耐紫外剂生产线生产线(1条);甲类车间四设置四氟乙烯(TFE)生产线(1条)、氟树脂生产线生产线(1条)。

1.大气环境影响

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2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排放的乙醛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4排气筒排放的VOCs、甲苯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二氯乙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5排气筒排放的甲苯、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二氯乙烷、甲醇、甲醛、和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排放的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6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7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丙烯酸、乙腈、甲基丙烯酸酯、甲醇、乙醛、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8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9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其他行业II时段)要求。

P10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P11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

P1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13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SO2、NOx、颗粒物、甲醇、甲醛、氯化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企业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1****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150m3/d,处理工艺为“芬顿氧化+A/O”。

生活污水、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pH、COD、SS、氨氮、总氮、全盐量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光大****公司纳管标准后,通过“一企一管”送到光大****公司污水处理厂统一进行处理。工艺生产废水(先经MVR蒸发器脱盐预处理)、设备清洗废水(先经MVR蒸发器脱盐预处理)、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蒸汽脱附废水、实验****处理站(芬顿氧化+A/O)处理后,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全盐量、氟化物、甲醛、二氯乙烷、甲苯、AOX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表3间接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1573-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光大****公司纳管标准,通过“一企一管”送到光大****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确需夜间施工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釜残、滤渣、冷凝废液、废盐、实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大孔树脂、活性炭脱附废液、废包装材料等,****公司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石药百克生物新药产业化建设项目

**区

石药集团百克(**)****公司

******公司

石药集团百克(**)****公司目前有三种产品,分别为津优力(长效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JMT103(重组全人源抗RANKL单克隆抗体)和TG103(GLP-1Fc融合蛋白)。因公司发展需要,拟对JMT103、TG103两种产品进行扩能建设,同时配套扩建厂区污水站。

拟建项目在已建成的8#生物工程厂房内新增1条原液生产线(上游2×10000L的培养规模),配套建设其他相关公辅设施,实现JMT103与TG103两个品种共线、间歇生产;对现有制剂线进行改扩建提升制剂产能,同****处理站进行改扩建,处理规模由200m3/d提升至1200m3/d。项目建成后,可新增产能JMT103原液4000L/a、TG103原液11000L/a用于制剂生产,最终新增JMT103**瓶制剂200万支/年,TG103预充制剂1500万支/年的产能。

项目用海面积6.8605hm2,其中防波堤、1#突堤码头用海面积为2.3608hm2,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一级方式)中的非透水构筑物(二级方式);2#、3#突堤码头用海面积为0.5177hm2,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一级方式)中的透水构筑物(二级方式);港池水域的用海面积为3.982hm2,用海方式为围海(一级方式)中的港池、蓄水(二级方式)。****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21243m2,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约7000m2,共两层,一层建筑面积3650m2,设安检大厅、售票厅、候船大厅,主要用于游客服务,货运服务等;二层建筑面积3350m2,设游客候船厅、调度室、办公区、商业区等,主要用于游客服务、船舶调度、后勤办公、商业服务等。****中心****停车场。项目不设油库,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化粪池等设施。

项目施工分为陆域施工和海域施工,****中心项目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海域陆域共用施工营地,施工营地内搭建临时厕所,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集水池;本项目除方块现场预制设置临时施工场地外(占地3500m2),其他机械维修、预制件厂等临时设施由各供应商在各自企业内解决,不再另设临时场地;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搅拌站。

1.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QC质检收集的有机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含生物气溶胶的废气依托现有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VOCs限值要求。

项目污水站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经**“两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VOCs须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危废间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经**“碱喷淋+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生产线均在洁净车间内进行,洁净区域设置净化空调系统和净化排风系统,净化空调系统的空气经过粗、中、高效三级过滤,呼吸废气、车间可能含生物活性废气(灭活)、配液废气经洁净车间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至外环境。

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限制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对现有污水站进行改扩建,设计处理能力1200m3/d,采用“A2/O+多介质过滤+消毒”组合工艺处理。项目采用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除部分蒸汽冷凝水和制水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外,上游工艺废水和清洗废水单独收集经灭菌灭活预处理后汇同剩余工艺废水、清洗废水、洗手洗衣及地面清洁废水、实验室废水及部分冷却排污水一****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公司的接管要求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标准、表4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反渗透膜及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再生;废外包装材料、废胶塞、废弃铝盖、废瓶、送风系统产生的废过滤器按照一般固废委托处理。

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一次性配液袋及废连接管路、培养基及缓冲液配制过程中产生废过滤器、废一次性TPP管基破损摇瓶、储液瓶、过滤及浓缩过程中产生废滤膜、阴离子层析、疏水层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不合格品、实验废液、生物安全柜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废过滤器、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污水站污泥为疑似危废,项目运行产生后应进行鉴定,鉴**果未出来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在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危废暂存间均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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