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气环境影响 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2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排放的乙醛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4排气筒排放的VOCs、甲苯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二氯乙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5排气筒排放的甲苯、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二氯乙烷、甲醇、甲醛、和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排放的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6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7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排放的丙烯酸、乙腈、甲基丙烯酸酯、甲醇、乙醛、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P8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9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其他行业II时段)要求。 P10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P11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 P1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P13排气筒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SO2、NOx、颗粒物、甲醇、甲醛、氯化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企业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1****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150m3/d,处理工艺为“芬顿氧化+A/O”。 生活污水、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pH、COD、SS、氨氮、总氮、全盐量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光大****公司纳管标准后,通过“一企一管”送到光大****公司污水处理厂统一进行处理。工艺生产废水(先经MVR蒸发器脱盐预处理)、设备清洗废水(先经MVR蒸发器脱盐预处理)、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蒸汽脱附废水、实验****处理站(芬顿氧化+A/O)处理后,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全盐量、氟化物、甲醛、二氯乙烷、甲苯、AOX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表3间接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1573-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光大****公司纳管标准,通过“一企一管”送到光大****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确需夜间施工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釜残、滤渣、冷凝废液、废盐、实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大孔树脂、活性炭脱附废液、废包装材料等,****公司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