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峒中口岸公路(宜州至上林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6〕5号)

审批
广西-河池-宜州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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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349/2026-21523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标 题: 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6〕5号)
发文字号: 桂水许可决〔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是否有效:
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6〕5号)
2026-01-13 14:05

**中铁****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77,960.00元(其中**区254,540.00元、**县123,420.00元)。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4〕27号行政许可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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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6〕1号-关于报送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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