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局: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科力稀土新材料稀土金属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节能报告由****编制,结合******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工业园。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形成年产7300吨稀土金属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160.25/21181.49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单位产品能耗镨钕金属1.11tce/t、金属镧1.16tce/t、金属铈1.06tce/t、镝铁合金1.20tce/t、金属钐2.13tce/t、钆铁合金1.16tce/t、钬铁合金0.98tce/t。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碳排放总量为47202.70tCO2,单位产品碳排放量6.47tCO2/t。
四、**县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市“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重要用能产品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请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完成后,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节能验收。
七、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第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有相****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