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林业局关于同意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项目第七合同段3#、3-1#、4-2#、4-3#、4-4#、5-1#、5-2#施工便道、Q1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灵山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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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公路(**至**段)项目第七合同段3#、3-1#、4-2#、4-3#、4-4#、5-1#、5-2#施工便道、Q1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11-1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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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机关提出的**-**-**公路(**至**段)项目第七合同段3#、3-1#、4-2#、4-3#、4-4#、5-1#、5-2#施工便道、Q1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公路(**至**段)项目第七合同段3#、3-1#、4-2#、4-3#、4-4#、5-1#、5-2#施工便道、Q1弃土场临时使用到**县武利**金村2林班55.1、63.1、108.1、108.2、118.1、118.2、126.1、132.1、135.1、152.1、158.1、166.1、171.1、172.1、177.1、206.1、211.1小班;教塘村2林班472.1、486.1、487.1小班,3林班608.1小班;**壮****林场9林班21.1、22.1、30.1、35.1、35.2、36.1、40.1、42.1、43.1、52.1、53.1、91.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1.712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7121公顷;1.1744公顷为国有林地,0.5377公顷为集体林地;III级保护林地1.1018公顷,IV级保护林地0.6103公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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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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