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业局关于明确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权限的通知》(**漠发〔2022〕3号)等规定,同意你****机关提出的****第二、三标段红线内矿产品旧州临时堆放场(项目代码:****)临时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第二、三标段红线内矿产品旧州临时堆放场临时使用到**县旧州镇**村3草班380.1、391.1、394.1、397.1、402.1、410.1、4.11.1小班和横塘村4草班60.1、60.2小班范围内草原面积共1.2300公顷(其中其他草原面积1.2300公顷;1.2300公顷草原权属为集体所有)。
二、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草原地位置或面积的,需要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对草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草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防止项目建设造成周边草原生态环境污染,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草原,严禁非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行为,严防草原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五、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交还草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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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