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高环发〔2025〕26号关于振宏机械废硅粉加工前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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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高环发〔2025〕26号 关于振宏机械废硅粉加工前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2-31 12:16:20

**振宏****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振宏机械废硅粉加工前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市先导****公司院内1#厂房及东侧设备棚,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8′02.026″,北纬44°05′23.557″。项目北侧为新****公司,西侧为******公司,南侧为****公司,东侧****集团****公司。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一条废硅粉预处理生产线及附属设备,建成后年处理废硅粉12000吨,年产提纯后硅粉(含硅浓度98%)8000吨;二期建设一条废硅渣处理生产线,建成后年处理废硅渣15000吨,年产提纯后硅粉(含硅浓度80%)3000吨。其中一期一条废硅粉预处理生产线已开工建设,2025年12月29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总投资为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

根据******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项目一期工程酸洗废气、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与预搅拌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碱法喷淋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氯化氢与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醇基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期工程破碎、球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一二期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原料堆场与装卸扬尘采用全封闭式并在装卸处进行洒水降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及《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规范》(DB-65/T-4061-2017)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醇基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处理厂。酸洗搅拌后产生的废水排入酸洗沉淀池沉淀后取上清液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物收集至厂内原有一般固废贮存间内,****回收站;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交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置;除尘灰、外沉池底泥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硅渣、硅微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弃的含油抹布以及劳保用品、废润滑油、废油桶、废醇基燃料吨桶、废金属盐(酸洗沉淀池底泥)、废碱液、浮选药剂包装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运营期颗粒物:0.36t/a,氮氧化物:0.248t/a,二氧化硫:0.12t/a;倍量替代颗粒物:0.72t/a,从2023年**市****公司年产500万套生态木门生产搬迁项目中落实;氮氧化物:0.496t/a,二氧化硫:0.24t/a,从2025年******公司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关闭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开发区****负责。

****开发区

****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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