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材料****公司年产5万吨彩涂铝卷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开发区,西侧为如意路,北侧为**大道****公司,南侧为开拓大道,东侧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1′16.640″,北纬44°06′02.130″。本项目购置164.72亩地,一期工程**25000m2生产车间、5000m2仓库、2000m2办公楼、2000m2研发中心、2000m2职工公寓,**6条彩涂铝卷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5万吨彩涂铝卷;二期工程**2条铝塑板生产线、4条彩石金属瓦生产线、2条分子膜生产线、2条PE保护膜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300万平方米铝塑板、1000万片彩石金属瓦、300吨分子膜、600吨PE保护膜。本项目**一座6t/h燃气供暖锅炉,生产供热由RTO废气处理装置与催化燃烧装置余热提供热量。该项目总投资为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6.5万元。
根据******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期工程彩涂铝卷生产线涂胶、烘干废气分别经2套RTO****设备处理后,由2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危废贮存库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SO2、NOx、颗粒物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燃气锅炉燃烧废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开展**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二期工程铝塑板生产线、PE保护膜、分子膜生产线、彩石金属瓦生产线喷胶产生有机废气分别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4套装置处理后,由4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DA007、DA008、DA009),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彩石金属瓦生产线涂砂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厂区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设施密闭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与生****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B级标准45mg/L后,最终排入****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生产计划、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固废:倒卷废品、废过滤网、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废弃包装袋集****回收站综合利用;除尘灰拉运至****填埋场进行填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沾油废手套和抹布、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机油与废机油桶、含油墨废抹布、废油墨与废胶水、废油墨桶、废胶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222t/a,挥发性有机物:26.678t/a,二氧化硫:1.014t/a,氮氧化物:5.911t/a;倍量替代颗粒物:2.444t/a,从2023年**市****公司年产500万套生态木门生产搬迁项目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53.356t/a,从2023年**市汇巨****公司聚乙烯(PE)、聚丙烯树脂(PP)分牌号搬迁项目中落实;二氧化硫:2.028t/a,氮氧化物:11.822t/a,从2025年******公司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关闭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开发区****负责。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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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