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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01 /202601-00026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 ********储备局) | 发布日期:2026-01-29 15:13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2026-01-29 | ||
| ****行政许可分表(2025年版) | ||
| 行政许可 |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全文 4.《****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自然**、规划、生态环境、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2—****078 | ||
| 2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管理部门批准。 4.《**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078 | ||
| 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第31号)第二条:****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机关负责,原则****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2—****078 | ||
| 4 | 行政许可 | **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0552—****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