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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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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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S专业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PACS专业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PACS专业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街道******展览中心D区D2栋(C)8层11、1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天眼查等网站查询核实(查询截图详见附件1),中标方【****公司】于2023年01月16日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被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投标行为存在诚信瑕疵,****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诚信要求。该记录属于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官方认定,能够直接反映出该企业存在诚信缺失、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对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守法经营要求具有明确标准。中标方的上述违法违规记录,表明其不符合项目对供应商信用资质的基本要求,若允许其承担本项目,存在履约能力不足、诚信风险高等问题,损害采购方合法权益及项目实施质量。
事实依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公司)存在明确的经营异常记录,异常原因直接涉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该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医院重要信息化建设项目,对供应商诚信度及合规经营能力有严格要求,中标供应商的历史违规记录表明其可能存在履约诚信风险。
法律依据: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标方的行为已明确违反该条规定,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2.若为政府采购项目,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标方2023年的弄虚作假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记录,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2:****公司中标产品为v1.0版本,版本迭代未成熟,研发实力存疑,****医院应用验证,无法满足本升级项目对系统稳定性、兼容性的核心要求,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隐含的产品成熟度要求。无法保障后续个性化需求修改及长期服务,违反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服务能力的隐性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需要迁移原PACS系统数据,故需供应商具备与原有系统的适配能力及快速响应个性化需求的研发实力。经公开信息查询,****医院长期运行验证案例,研发团****公司 2024 年缴纳社保人数为 16 人)、技术成果(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数量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数据迁移失败、系统卡顿、功能失效等重大风险,与升级项目的稳定性需求严重不符,以及后续服务中断及需求无法落地的风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医院升级项目经验、研发团队规模不足、技术成果(专利/软著)匮乏,未提供“具备持续研发及个性化需求响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如研发人员社保证明、过往升级服务案例),不符合本条“具备履行合同必需专业技术能力”的法定条件。其投标响应未实质满足该条款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核查该能力即认定其中标,违反政府采购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法定审查义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本项目“升级服务及个性化需求修改”属于“需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采购内容”,采购需求隐含“供应商具备研发能力以应对后续修改”的要求。中标方研发实力不足,直接导致后续个性化需求无法落地,属于“未充分考虑项目实施风险”的情形——其履约能力无法匹配采购需求中“长期服务及升级”的目标,违反本条“采购需求应覆盖项目目标所有技术要求”的原则,间接证明中标结果未满足法定采购需求合理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标方产品为v1.0初始版本,****医院长期运行案例,其产品稳定性无法匹配“升级项目业务连续性”的实际需要——该情形属于“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反向情形,即中标产品未达到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成熟度门槛,违反本条对技术条件关联性、合理性的要求。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公司的v1.0ET-PACS产品未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智能肝脏分析》、《智能冠脉分析》等高端后处理功能,且无法提供该类功能的完整知识产权证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明确将“智能肝脏分析”、“智能冠脉分析”等高端后处理功能列为核心技术需求,且要求供应商承诺“知识产权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知识产权”,该技术条件与PACS系统辅助临床诊断的核心功能直接相关,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内容。 经核查,中标方无相关证书证明(如注册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具备智能肝脏分析、智能冠脉分析等功能(网站截图如下),其产品宣传中也无相关功能的实质性说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资格条件之一。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确保供应商能够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与履约效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该质疑事项符合本条“具体明确、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要求,属于合法合规的质疑范畴,采****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核查中标方的技术响应完整性。
质疑事项4:中标方(****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投标应当被否决。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开标一览表有明确要求: 【注:1.投标报价合计应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合计金额为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九条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有关投标价优惠折扣、招标文件允许的备选方案均应载明。 3.“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经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中标方(****公司)所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第二条“2.有关投标价优惠折扣、招标文件允许的备选方案均应载明。”及第三条“3.“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进行实质性响应,投标应当被否决。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标书代写
请求:对中标供应商所递交投标文件有效性及技术参数满足情况予以核实。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不成立,详见质疑答复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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