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1.5T磁共振系统(MRI)
三、采购日期:2025-12-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金旺路一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横一**侧好邦路覃志光宅四楼
相关供应商:玉****公司
地址:**市文体北路3号富林﹒双泉雅苑商住小区公寓05、06号商业用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 月24日收到投诉人******公司邮寄送达的“1.5T磁共振系统(MRI)(项目编号:****)”投诉书,并依法对该投诉书进行审查。本机关调取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流程,发现******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未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02********1020-NYYD):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综上所述,投诉人******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具备质疑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