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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175460T | 建设单位法人:王宇 |
| 李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市**区郑家路郑家街 |
| 3#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23.705000 纬度: 41.2877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1-29 |
| 本环建字〔2024〕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00 |
| 40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175460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绿****公司 |
| ****0100MA0XLD7E6R | 验收监测单位:**绿海****公司 |
| ****0106MA0XY2E583 | 竣工时间:2025-02-15 |
| 2025-10-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20 |
| 2025-12-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境局https://sthjj.****.cn/zwgk/qsydwxxgk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10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9800t/a |
|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变小,种类变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现有建成的3#回转窑(规模11.5万t****集团内部自产的部分危险废物,实现危废**化的目的。本项目同时对现有原料库房进行改造,以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的标准要求;对现有尾气净化系统新增SNCR脱硝系统和活性炭吸附系统,其余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现有建成的3#回转窑(规模11.5万t****集团内部自产的部分危险废物,实现危废**化的目的。本项目同时对现有原料库房进行改造,以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的标准要求;对现有尾气净化系统新增SNCR脱硝系统和活性炭吸附系统,其余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烟气经“窑内SNCR脱硝+(一级)保温尘降+(二级)降温分离+活性炭喷射吸附+脉冲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后经39m高烟囱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库对液体贮存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20m排气筒排放。 预处理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后,再经活性炭净化装置,由20m排气筒排放。 洗车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后重复利用;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排水管网排入本****公司集中处理。 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窑尾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39m;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20m;预处理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20m。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等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区、预处理车间地面、事故水池底及四壁、初期雨水池底及四壁采取重点防渗,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无一般固体废物产生。 产生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洗车废水沉淀污泥,送入回转窑焚烧处理。 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实际建设情况:烟气经“窑内SNCR脱硝+(一级)保温尘降+(二级)降温分离+活性炭喷射吸附+脉冲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后经39m高烟囱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库不贮存液体废物,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及20m排气筒。 预处理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后,由20m排气筒排放。 洗车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后重复利用;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排水管网排入本****公司集中处理。 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窑尾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39m;预处理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20m。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等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区、预处理车间地面、事故水池底及四壁、初期雨水池底及四壁采取重点防渗,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无一般固体废物产生。 产生的废包装袋、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洗车废水沉淀污泥,送入回转窑焚烧处理。。 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 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由于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调整,本项目仅处置电炉灰,不贮存液体废物,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故未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预处理车间废气:由于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调整,本项目仅处置电炉灰,不处置液体废物,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故未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加强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做好日常运行工作记录;加强对项目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危废收集贮存及转移工作全流程;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已完成应急预案备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1 | 0.012 | 1.163 | 0 | 0 | 1.112 | 0.012 | |
| 0.091 | 0.0009 | 0.095 | 0 | 0 | 0.092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52.215 | 0 | 150.016 | 0 | 0 | 52.215 | 0 | / |
| 96.432 | 7.999 | 315.516 | 38.069 | 0 | 66.362 | -30.07 | / |
| 21.733 | 1.94 | 43.553 | 3.082 | 0 | 20.591 | -1.142 | / |
| 0 | 0 | 0.0961 | 0 | 0 | 0 | 0 | / |
| 0.0178 | 0 | 0.0163 | 0.0031 | 0 | 0.015 | -0.003 | / |
| 0.0042 | 0 | 0.0042 | 0.0008 | 0 | 0.003 | -0.001 | / |
| 0.0001 | 0 | 0.0001 | 0 | 0 | 0 | 0 | / |
| 0.0006 | 0.0001 | 0.0006 | 0.0001 | 0 | 0.001 | 0 | / |
| 1 | 化粪池 | 《**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 | 依托现有化粪池 | 企业废水排放口pH、动植物油监测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的要求,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监测结果符合《**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 |
| 1 | 窑内SNCR脱硝+(一级)保温尘降+(二级)降温分离+活性炭喷射吸附+脉冲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以F计)、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规定的限值;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标准 | 窑内SNCR脱硝+(一级)保温尘降+(二级)降温分离+活性炭喷射吸附+脉冲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 二噁英类最大折算浓度为0.019mg/m3,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标准限值的要求(二噁英类:0.5ngTEQ/Nm3);锌及其化合物最大折算浓度为0.960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锌及其化合物:5.0mg/m3);氟化物最大折算浓度为1.35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氟化物:3.0mg/m3);颗粒物最大折算浓度为9.3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最大折算浓度<5mg/m3,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浓度为38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铅最大折算浓度<1.0×10-2mg/m3,氯化氢最大折算浓度为6.0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铅:0.1mg/m3、氯化氢:10mg/m3);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折算浓度为7.5×10-5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0.01mg/m3);氨最大排放速率为0.028kg/h,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氨:35kg/h);镉最大折算浓度<3×10-8mg/m3,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表3标准限值的要求(镉:0.05mg/m3);砷最大折算浓度为8.4×10-4mg/m3,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标准限值的要求(砷:0.5mg/m3) | |
| 2 | 预处理车间废气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预处理车间废气布袋除尘器1套 | 预处理车间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9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 |
| 1 | 减振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减振垫 | 建设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在51~58dB(A)之间,夜间在42~48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预处理车间、危废贮存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做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Mb≥1.5m,K≤1.0×10-7cm/s) | 重点污染防治区指污染地下水环境的物料泄漏不容易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主要为预处理车间、危废贮存库、成品库、污水处理站等及与其相连的排污管道及各连接基建设施。 重点污染防控区防渗层的防渗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根据防渗检测报告(见附件),重点防渗区的抗渗混凝土,渗透系数<2×10-8cm/s,满足环评要求 |
| 1 | 本项目不产生一般固废;危废原料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洗车废水沉淀污泥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送回转窑焚烧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无一般固体废物产生。 废包装袋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活性炭、洗车废水沉淀污泥送入回转窑焚烧系统处置。 |
| 1 | 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 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厂区现状1座事故水池,容积750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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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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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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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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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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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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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