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年产塑料制品1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拟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服务中心****环境局**分局窗口。公示期为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3日。
电话:0394-****168
通讯地址:****中心****环境局**分局窗口(太**银城**段)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受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年产塑料制品100吨项目 | 太**老冢镇工业区 | **** | ******公司 | 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租赁标准化厂房及办公楼等辅助设施进行生产,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年产100吨塑料制品;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一注塑一吹塑成型检验外售;主要设备为:吹瓶机、注塑机等。 | (1)废气:PE塑料瓶、瓶盖注塑、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ET塑料瓶注塑、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 mg/m3,去除效率≥70%)、《**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 mg/m3,去除效率≥80%)的要求。 (2)废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雨水沟;项目运营期冷却循环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做农用。 (3)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处置。一般固废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执行,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噪声:四周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无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