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月29日我局拟对****年产10000吨PETS乳液助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9日—2026年1月30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1984
通信地址:**市**区**西路10号
邮 编:13202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 ****年产10000吨PETS乳液助剂项目 | **市**区星光路16号 | **** | **** | 本项目对现有2号空厂房进行改造,**1条PETS乳液助剂生产线及其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工艺:投料—溶解—乳化—搅拌—灌装,建成后年产10000吨PETS乳液助剂。**10m2危险废物贮存点,150m2原料区、150m2成品区等工程依托现有。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35人,年生产320天,三班制,每班生产8小时。本项目采取集中供暖。 |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本项目生产期间关闭门窗,本项目在溶解工序、乳化工序、复配工序及灌装工序投料出料处设置集气罩,同时溶解釜、乳化釜、复配釜排气孔直接通过管线收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加强管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市政管网中,****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松花江,本项目出厂废****公司污水处理厂协议要求。 3.噪声: 运营期间选取低噪声设备,通过距离衰减、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废矿物油包装桶密封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点,由厂家回收后循环使用;废导热油、废机械润滑油采用密封桶装,底部设置防渗漏托盘,废活性炭采用密封桶装,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布袋由更换厂家回收处置;布袋收集尘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原料包装袋及包装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生产厂房(包括生产线、原料区、成品区)地面与四侧墙裙已为重点防渗区,本项目对危废暂存点地面与四侧墙裙进行重点防渗,并设置导流沟、导流槽。及时修订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6.落实各项监测计划。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