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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84MA18W1QE36 (1-1) | 建设单位法人:吴志华 |
| 辛广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二河乡二河村 |
| ****大米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C1311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5-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11-C1311-稻谷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二河乡二河村 |
| 经度:127.3139 纬度: 45.081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9-28 |
| 哈环五审表〔2021〕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2025-02-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190 |
| 1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84MA18W1QE3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84MA18W1QE3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2********840060C | 竣工时间:2025-01-10 |
| 2025-11-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21 |
| 2025-12-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5004 |
| ****大米加工项目位于**市**市二河乡二河村。厂区东侧和南侧为农田,西侧隔504乡道(四级公路)为五****公司,****中学。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大米加工项目位于**市**市二河乡二河村。厂区东侧和南侧为农田,西侧隔504乡道(四级公路)为五****公司,****中学。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于2018年8月27日办理10万吨仓储及水稻加工建设项目登记表(已建设),年仓储水稻10万吨,年加工水稻9500吨;于2018年9月13日办理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登记表(未建设),年加工5500吨水稻。现有工程总占地面积26556.56平方米。扩建建设内容:项目新增占地面积85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50.47平方米,新增员工10人,**打包车间、稻壳颗粒车间、粮仓、库房等。项目年加工水稻4.28万吨,年烘干水稻3万吨,年加工稻壳10400吨(包含本工程稻壳8000吨和原有工程稻壳2400吨),产品主要为精米、垩白米粒、米糠、碎米、异色米、稻壳成型颗粒。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位于**市**市二河乡二河村,项目南侧、东侧均为农田,西侧隔504乡道(四级公路)为五****公司,****中学。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1984.52m2。主要建设打包车间、粮仓、库房等工程,年产精米24000吨。项目新增员工10人。 |
| 由于水稻购买时已烘干,因此不进行水稻烘干;该企业供暖采取电锅炉供暖,未建设锅炉,因此未建设稻壳颗粒生产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加工水稻4.28万吨,年烘干水稻3万吨,年加工稻壳10400吨(包含本工程稻壳8000吨和原有工程稻壳2400吨),产品主要为精米、垩白米粒、米糠、碎米、异色米、稻壳成型颗粒。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建设打包车间、粮仓、库房等工程,年产精米24000吨。 |
| 由于水稻购买时已烘干,因此不进行水稻烘干;该企业供暖采取电锅炉供暖,未建设锅炉,因此未建设稻壳颗粒生产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废气:项目营运期稻谷清选、砻谷、碾米、抛光、筛分、打包等产尘工序,原粮筛分工序,稻壳仓装卸及稻壳制粒工序均设置集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出,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由于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因此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应严格50%执行);热风炉产生的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烘干塔塔体两侧排气孔设置折流挡板,折流挡板拦尘效率30%;原粮入库采取原粮囤密闭、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噪声: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要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固废: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筛选杂质、碎石、烘干塔折流挡板收集粉尘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交由市政部门处理。生物质锅炉和热风炉产生的灰渣外售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率要达到 100%。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废气:项目营运期稻谷清选、砻谷、碾米、抛光、筛分、打包等产尘工序,原粮筛分工序,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由于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因此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严格50%执行);稻壳仓密闭,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建设稻壳制粒生产线;未建设热风炉、烘干塔,热风炉及烘干塔与2期工程一同建设;原粮入库采取原粮囤密闭、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未建设生物质锅炉。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筛选杂质、碎石、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
| 稻壳仓粉尘因仓顶除尘器未配备风机,达不到手工监测的风量要求,因此无法对稻壳仓排气筒进行有组织监测。因此稻壳仓粉尘由有组织管控调整为无组织管控。稻壳仓粉尘无组织排放增加量小于全厂无组织粉尘排放量的10%,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由于水稻购买时已烘干,因此不进行水稻烘干,热风炉及烘干塔与2期工程一同建设;该企业供暖采取电锅炉供暖,未建设锅炉,因此未建设稻壳颗粒生产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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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66289.9 | 0 | 0 | 0 | 66289.9 | 66289.9 | / |
| 0.084 | 0 | 1.227 | 0 | 0 | 0.084 | 0 | / |
| 0.503 | 0 | 0.205 | 0 | 0 | 0.503 | 0 | / |
| 0.552 | 3.26 | 13.271 | 0 | 0 | 3.812 | 3.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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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建设11台布袋除尘器及15根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 ,机械楼1#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7kg/h;机械楼2#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5kg/h;机械楼3#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3kg/h;米厂5#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4kg/h;米厂6#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4kg/h;米厂7#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13kg/h;米厂8#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5kg/h;米厂9#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30kg/h;打包车间10#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1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其中排放速率 严格50%)要求。 |
| 1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3dB(A),厂界排放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 1 | 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筛选杂质、碎石、烘干塔折流挡板收集粉尘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交由市政部门处理。生物质锅炉和热风炉产生的灰渣外售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率要达到 100%。 | 本项目生活垃圾、筛选杂质、碎石、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未建设锅炉;未建设热风炉、烘干塔,热风炉及烘干塔与2期工程一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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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