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报来《****公司肉****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中和镇高速出口西侧、省道S103(新编S512线)北面。
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屠宰车间、购置屠宰生产线,建设冷库、****中心、****中心、****中心、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和厂区道路,配套相关的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屠宰360万只肉鸡、年分拣销售3000万只活鸡。项目屠宰车间仅屠宰,不涉及加工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表2-1。
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20万元,占总投资的11.8%。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营运期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燃烧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地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处理厂处理。
营运期项目综合废水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协商间接排放最高浓度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冲厕、车辆冲洗要求中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限值要求。
营运期项目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有机肥料以及浓缩脱水后的污泥,用于还田利用时应满足《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25)的畜禽粪肥卫生学指标要求以及《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中表1的要求。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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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