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配套设施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配套设施项目地块位于**县钟管镇干村村,地块四至范围为:**浙****公司和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浙****公司和道路,用地面积1330m2,地块中心经纬度E120.149669°,N30.594107°。根据****规划局提供的《****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使用规划意见(集规条330********026号)》,****配套设施项目地块面积为1330m2,****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居住用地(07)。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林地、农田和空地,该地块2013年以前主要为林地;2013年-2018年,地块内林地经过改造后为农田,农田内主要种植水稻,种植过程中主要使用低毒易降解的农药和化肥,地块内主要为农田;2018年-至今,地块内农田经过平整后为空地,部分空地铺设有水泥硬化,地块内主要为空地;地块内现状主要为空地,大部分空地铺设有水泥硬化,有车辆临时停放。地块内部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林地、农田和空地,本****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居住用地(07),属于浙环发〔2024〕47号中甲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直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筛查评价。
**县****经济**社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我单位组织技术人员于2025年12月对地块及周边环境现状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部门访问等,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等,编制了《****配套设施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18个(含12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2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铬、锌、总氟化物。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常规指标(除两个放射性指标和两个微生物指标外)、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甲苯、镍、铬、苯并〔a〕芘。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检测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除浊度、铁共计2个指标超标外均低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浊度最大检出值为136NTU,超过地下水Ⅳ类标准12.6倍,推测原因是含水层主要以粉土、粘性土为主,微细颗粒物多,呈悬浮状态不易沉淀所致。铁最大检出值为4.75mg/L,超过地下水Ⅳ类标准1.38倍,推测原因为背景值比较高。浊度、铁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除浊度、铁超标外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综上所述,****配套设施项目地块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地类代码0704)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启动下一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