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资产评估及复核服务项目A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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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8年度资产评估及复核服务项目A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2026-2028年度资产评估及复核服务项目A标段

采购人

****

采购人联系电话

028-****8587

开标地点

****集团****管理中心

开标时间

2026年1月26日

公示期

2026年1月30日-2026年2月3日

响应最高限价

计费比例41%

评审方法

综合评估法

成交候选人及排序

成交候选人名称

响应报价

经评审的响应报价

综合评估得分

第一名

****

计费比例35%

计费比例35%

96.96

第二名

**恒通房地产****公司

计费比例36%

计费比例36%

95.56

第三名

**兴良信房地产土地****公司

计费比例38%

计费比例38%

94.84

其他响应人(除成交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响应人名称

否决磋商申请条款(响应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兴****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兴源房地产****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金度房地产****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市世联资产房****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御****公司

响应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2.2业绩要求注①相关要求,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1.3.3之规定,不再与响应人进行磋商。

**鹏程房地产****公司

响应人二次报价评标价低于所有响应人(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否决响应条款评审而未被否决的响应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0%,且未就报价成本构成情况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报价评分标准相关规定,予以否决处理。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一、评标结果异议应具备的“六要素”
(一)资格:异议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时限: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异议函内容: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采取书面形式。
(六)递交地点:**市**区双店西一路208号7****停车场A412,合约法务部(不接收邮寄),联系电话:028-****8598。
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出具材料注意事项
****公司授权委托书
办理异议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鲜章。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异议人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等基本信息,并加盖鲜章。
(二)异议函
提供“异议函”原件,并加盖鲜章,异议函中应当有明确的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证明材料。无明确的请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版时,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028-****8598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活动。
2.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询价人/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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