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01月30日
**市**区通亭街11701号经纬●华锦苑1号楼105、106室闲置门头房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通过****官网采用挂牌(竞价)方式进行整体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市**区通亭街11701号经纬●华锦苑1号楼105、106室闲置门头房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
二、标的资产内容
经纬●华锦苑1号楼105、106室闲置门头房(105室闲置门头房,建筑面积237.36平方米;106室闲置门头房,建筑面积190.11平方米)整体出租,五年使用权出租底价合计为47.588万元。
三、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竞租须知
凡有意参加竞租者,请于2026年1月30日至 2026年2月5日进行登记报名,详情见《**市**区通亭街11701号经纬●华锦苑1号楼105、106室闲置门头房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文件》第三部分“竞价须知”中“意向承租方登记报名”一栏。
五、展示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2月4日至5日(每天上午9:00-10:00)
地点: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联系电话:刘经理135****0012。
六、竞价时间
2026年2月6日上午9:00,具体结束时间以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七、公告媒体:****官网
八、其他相关条件及要求
1.租赁用途仅限于“办公”,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约定方式、用途使用管理,可在约定范围内进行改造,但不得私搭乱建,不得随意改变原消防、环保、安全设计,不得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非因出租方原因引发的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须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清场,出租方予以协助。
3.合同签订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清场产生的费用、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
4.承租方不得借用出租方营业执照或挂靠出租方资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对资产进行装修、加固或翻新,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改造方案、施工图及相关报审文件,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改造,装修、翻新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翻新时不得破坏标的资产主体结构,不得私搭乱建,不得随意改变原消防、环保、安全等设计及租赁用途,因改造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纠纷、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标的资产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翻新等设施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承租方不得进行破坏或拆除。
6.租赁期内,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费、网络通讯费等全部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资产交还出租方。若承租方拖欠上述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租赁期内,如因使用或维护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资产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若承租方不进行修复,为防止损失扩大,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以受托方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出租方垫付费用的,出租方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租赁期内,该资产如遇征收、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时,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全部撤出。涉及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届时出租方将退还承租方已支付未到期的租金,不再对其进行其他赔偿。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是安全、环保及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租赁房屋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发生的一切消防、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及伤亡事故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期内,原有电梯、消防、环保、安全等设施的年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电梯、消防、环保、安全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及时整改各类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不能及时整改,出租方有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需费用以供货方或受托方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出租方垫付费用的,出租方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在出租资产内从事赌博、吸毒、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营活动一律以承租方名义开展,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
12.租赁期内,严禁承租方擅自转让、转租或在资产上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
13.承租方已明确知悉资产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为由解除合同或调整租金,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14.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自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含税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含税租金应于新一年租赁期开始之日前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如承租方逾期未支付,出租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15.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6.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发生合同解除情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资产恢复原状并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交还资产后10日内,出租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7.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承租方应将资产恢复原状并交还出租方,同时完成全部物品的清场工作。承租方交还资产后10日内,出租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8.资产交还须经出租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完成交还,构成违约。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验收后20日内未做验收的,视为已验收合格。
19.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或造成出租方重大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承租方承担一切损失,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租赁价款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市**区通亭街11701号经纬●华锦苑1号楼105、106室闲置门头房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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