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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6-01-3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商环虞审〔2026〕10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公司年产100万个纤维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定期更换的循环冷却水泵入收集罐内,用于旱季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定期更换的水喷淋水加熟石灰(Ca(OH)2)中和,采用pH试纸检测为中性后,泵入收集罐内,用于旱季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2、废气:通过在8台注塑机配套挤出机和4台印字机上方设集气罩并增加软帘,收集废气经1套“水喷淋塔(去除氯化氢)+除雾+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表1排放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印刷行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置、临时贮存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应妥善处置、临时贮存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公司年产100万个纤维尺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监察大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告。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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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