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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本公司现对项目验收公示如下:
联 系 人:高工
联系电话:177****4486
电子邮箱:****@qq.con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项目验收报告文本(公示稿).pdf
链接: https://pan.**.com/s/1l0Bf0T1sA2ZMTSYmAoftdQpwd=tibc
提取码: ti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