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兴安岭润鸿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呼玛县查拉班河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黑龙江-大兴安岭-呼玛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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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公司****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2026-01-30

大署环建字〔2026〕2号



******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公司****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函》《******公司****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县十八站乡南侧约12公里处,开采区东侧和西北侧均紧邻生态保护红线,东北侧边界距离**十八站**河国家湿地公园最近距离约160米,东北****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25米,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自然保护区。项目开采矿种为筑路用砂矿,年产筑路用砂1.5×104m3/a,开采标高:为307.07-321.62米,矿山服务年限为4年,可采**量为60677立方米,**面积54395平方米。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按照由北向南逐步向前推进的原则开采。矿料采出后直接采用机械装车外运。项目不涉及爆破,不设置破碎、筛分工序。不设置成品堆场、生活区、食堂、宿舍等构筑物,不设置柴油罐,机械设备和****加油站。项目依托原有砂石道路,设置1个120立方米的贮水池,在采区范围内北侧设置废石堆场1处。

该项目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县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等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将会对生态系统、灌木林地、水土流失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超范围占地。**四周布设围栏,施工过程中避免破坏树木,禁止猎捕野生动植物,设置警示牌、禁止越界、避让觅食/繁殖期,加强职工行为管理,严禁人员车辆越界。****工厂界外生态的原质原貌,尽量减少干扰与破坏。运营期,控制作业范围,设立围挡,禁止超采。工程结束后,清理平整场地,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等。

(二)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内设置截流沟、排水渠,**汇集的雨水经导流渠汇入贮水池,全部作为降尘用水使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三)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粉尘、运输车辆等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采用湿式作业,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在敏感点附近道路洒水降尘、减速慢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采剥工序采用移动式洒水装置进行洒水抑尘,大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四)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运营期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场界封闭,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禁止夜间(22:00-6:00)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优化运输路线。选择低噪声设备,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贮水池沉渣和运营期的生活垃圾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堆放于临时生活垃圾箱内,定期清运。运营期,施工机械故障后统一运至指定机械维修场所进行维修,无废机油产生,贮水池沉渣定期清掏,用于**土地平整;清理的废石用于回填矿坑,场地平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定期清运。

(六)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岩体坍塌、片帮危害、边坡失稳等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并落实施工期与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加强监督检查。****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和“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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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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