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号)要求,现就本市执行省际联盟乳房旋切针、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6年2月4日通过门户网站(www.****.cn)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6年2月28日生效执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相关集采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不视为非中选”标识产品,以省际联盟牵头省份下发的采购清单内对应价格作为此类产品的议价红线,与该产品在本市现行的议价红线两者取低。
2.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机构在本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4.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8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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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