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宿迁海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宿迁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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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分类 生态环境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6-01-29
文号 宿开审批环审〔2026〕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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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天(江****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大气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审查会议纪要及**海****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开发区拟定地点,****中心建设项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系统。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本项目生产废水****处理站有效预处理达到**富春****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及相关排放标准后(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本项目硫酸雾、氯化氢、甲醇、甲醛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相关限值;厨房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按《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试剂室、废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站、固废暂存场所等设施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大气污染物中的VOCs排放指标在现有项目中削减平衡,不新增,详见《报告表》):

(一)本项目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氯化氢≤0.0015吨、硫酸雾≤0.0033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合计核定量: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3366吨、二氧化硫≤0.447吨、氮氧化物≤1.464吨、氨≤0.0701吨、硫化氢≤0.0865吨、VOCs≤0.1086吨(甲醇≤0.0014吨,甲醛≤0.0078吨,其他非甲烷总烃≤0.0994吨)、氯化氢≤0.0015吨、硫酸雾≤0.003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71吨、COD≤486.5843/85.1236吨、SS≤386.1764/17.0247吨、氨氮≤37.2335/8.5124吨、TP≤4.0264/0.8512吨、总氮≤44.1244/25.5371吨、动植物油≤27.3535/1.7025吨、全盐量≤6196.9953/6196.9953吨、硫化物≤0.022/0.022吨。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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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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