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省禹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8号)

审批
吉林-白城-大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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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 间:2026-01-30

**省****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省****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白****糖厂路西100米,****搅拌站、原料堆场等构筑物。计划年产1万m3商品混凝土,项目总占地面积14724.76m2,总投资150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生产废水排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搅拌机外设置封闭搅拌仓,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设置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仓顶排气口排放,堆场设置围挡、防尘网苫盖,厂区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厂区地面、堆场等进行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旧****回收站;除尘灰回用生产(返回水泥筒仓);沉淀池沉积砂石可回用部分作为原料回用,不可回用的送建筑垃圾厂。废润滑油桶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对设备定期检修。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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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