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关****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核查意见》(固管核查〔2025〕41号),同意你单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体批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田捷;核准住所为:**市**区英俊乡苇子沟村;经营设施地址为:**市**区英俊乡苇子沟村。
二、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三、核准经营类别以及经营规模:
收集、贮存、焚烧处置HW01(仅限841-001-01中医疗废水处理污泥、841-004-01、841-005-01)、HW02、HW03、HW04、HW05、HW06、HW07、HW08、HW09、HW11、HW12、HW13、HW14(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16、HW17、HW18(772-005-18、772-003-18仅限污水处理污泥)、HW19(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1(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2(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3(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4(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5(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7(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8(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1(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2(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3(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4(预处理之后)、HW35(预处理之后)、HW3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7、HW38、HW39、HW40、HW45、HW4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7(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8(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9(900-044-49除外、900-053-49中含汞废物除外)、HW5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的经营能力,年经营规模28050吨。
收集、贮存、固化HW29含汞废物,年经营规模1500吨。
收集,贮存、清洗处置HW49其他废物中非特定行业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桶,年经营规模12600吨。
收集、贮存、利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中900-402-06、900-404-06,年经营规模10000吨。
收集、暂存263-001-04、263-004-04、263-005-04、HW14(不可焚烧部分)、HW16、HW18、HW29、900-052-31(铅酸电池)、HW34、HW35、HW36、HW45、900-044-49,年收集量28000吨。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11月6日至2030年11月5日。
五、****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督管理,当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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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